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所谓的
单位受贿罪的行为主体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类群体:国家机关、国有的各类公司、企业及其它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村民委员会尽管属于社区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但其性质并未被列入以上所述的前四种单位范畴。基于此原因,在现今的法律框架下,尽管村民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涉及到
受贿行为,但由于其并非相关法条中定义的“单位”,所以暂时无法判定其是否构成单位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