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传唤以及
拘传的持续时长均不得超越十二个小时;若涉及到案情特别重大且复杂的情况,需采取
拘留或者
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则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长也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因此,在进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的正常传唤流程应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具体的传唤时长将视案件的复杂程度及所需采取的相应措施而定。若该案件无需采取逮捕或拘留等强制性措施,那么传唤的时长就不能超过十二个小时;反之,若案情极其重大且复杂,确有必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这样的强制性措施,那么传唤的时长则不应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