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濒临几个同级人
民法院都具有
管辖权的同类案件时,应由最早受理的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以
集资诈骗罪为例,若如此类案件遭遇多个同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则通常由最先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然而,如有必要,亦可将该案移交至主要
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因此,集资诈骗罪的
管辖法院既可能是最初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也可能是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
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