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取保候审待遇之后,被采取此种
强制措施之人,应严格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谨记自身应自觉遵守之规定,其中包括:不擅
自离开所住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划,
保证地址变化能够得到及时上报,须按时赴案,不得干扰
证人出庭作证,严禁销毁、
伪造证据以及串通口供等。若有违反上述规定之情形发生,将有可能导致
保证金被政府依法予以没收,甚至面临额外之监管或
逮捕。关于有无仍处在“网上在逃人员”名单之中,则需依据取保候审之人的具体状况而定。若已归案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之各项规定,从理论上讲,其已不再属于“网上在逃人员”范畴。然而,如若被取保候审者违反相关规定,试图逃避法律责任,便有可能再次遭到逮捕,包括采取“
网上追逃”等手段进行追捕。因此,是否仍为“网上在逃人员”,需视取保候审之人的实际行为及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度而定。若能严格遵守取保候审之规定,则不再属于“网上在逃人员”;反之,若有
违规行为,则可能面临再次追捕,包括通过“网上追逃”等方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