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挪用资金罪这一概念,其的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中的员工,在担任职务之人时,利用工作之便,擅自截留并使用本单位的现金资源供自己或向他人借贷,当所涉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且超过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仍未返还,抑或是虽然时间未满却对该部分资金进行盈利性投资活动,以及实施非法活动等情况,均可被视作为犯有挪用资金罪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款的具体规定,对
挪用资金的行为严重者,可判处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惩罚;若涉及金额巨大,则需受到至少三年直至最多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戒;对于
数额特别巨大的案情,更须执行长达七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
刑罚。如若在
提起公诉前能将挪用的资金悉数归还原出,可酌情予以从宽发落或
减轻处罚,而对于情节轻微者,甚至可能获得减轻或免于
刑事责任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