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令,对于被指控犯有
危险驾驶罪行的被告人来说,其所需要承担的审判结果可能复杂多样。其中可能包含被判实行短期间的
拘役徒刑以及相应的罚款金额。具体的
量刑标准将会结合被告人事先实施的具体
违法行为、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影响的严重性、是否引致了其他
犯罪行为的发生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判断。若被告人事先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的法律
法规,那么法院将会按照对被告人更为不利的法律条款进行
定罪量刑。因此,对于被指控犯有危险驾驶罪行的被告人而言,其最终面临的审判结果将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但通常都会涉及到
刑事责任的追究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