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同陷于
刑事拘留程序中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近亲属,方会接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此后,应在
拘留之后二十四个小时内,按照相关规定,将该通知送达至
被拘留人的近亲属手中。除非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确实无法联系到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关联的近亲属;另一种是倘若涉及到可能会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是涉恐
类别的
犯罪案件,为了避免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展开,可以不予通知。然而,随着这类特殊情况的消亡,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通知被拘留人的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