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
民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在接收到相关的
暴力侵害、举报投诉、
自首等资料时,应该立即展开深入的调查和审核工作。如经审查发现存在有迹可循的
犯罪事实且有必要追究
当事人的
刑事责任,则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立案处理;若审查结果表明并无明显的犯罪事实抑或是所涉案件情节较为轻微,均无需加以
刑事追责,并且应该及时向相关的投诉人予以通报。此外,
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常用的强制性手段之一,主要任务在于确保
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以及保护每一位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做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决定,且这一环节不会干扰到
立案程序的正常运作。在案件达到
立案标准的前提下,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取保候审而处于自由状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是法院仍具备依照法律程序启动立案程序的权力。因此,当案件符合立案的各项要求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仍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启动立案程序,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
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
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
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