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确规范,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由其
法定代理人和
近亲家属或者辩护者均享有提出
变更强制措施要求的权利;对于此类请求,若为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局接到,应于收到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决策。据此,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事或被告人及其辩护方皆得提出
取保候审的申请,而相关机构也必须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如若对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持否定态度,则应向申请人进行通知并详细解释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