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八与第七十三两条之规定可知,
取保候审保证金旨在保障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
取保候审阶段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相关规范。该项
保证金之性质乃为金钱
质押,在普通情形下,金钱往往可充抵
抵押之用。然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保证金之设立初衷并非用于抵押,而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
取保候审期间能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因此,取保候审保证金并无法直接用作抵押。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待取保候审期届满之后,便可凭借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反之,若有
违规行为发生,则保证金将面临被全部或部分没收的风险。总而言之,取保候审保证金并无直接抵押之功能,其主要职责在于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金钱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