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五条与第三百八十六条所述内容,是否构成本罪(即有
受贿之嫌)需满足以下条件:
国家工作人员若能充分利用职务上的权益,向前来
行贿的人士索求钱财,或是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以达其阴谋,均构成规定的
受贿罪。再者,如果
国家公职人员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故意违背国家相关规定,接受各类名义上的
回扣以及手续费,并将这些不当费用据为己有,同样会被视作是受贿
违法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当中,倘若某位国家公职人员能够充分运用其职务赋予的权力,向前来行贿之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取财物,并且承诺或者确实为他人争取到了某些利益,抑或是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故意违背国家相关政策
法规而接受回扣和手续费并予以私藏,那么便极易遭受受贿指控。关于具体的
处罚力度,我们应当依据受贿所涉金额及其
情节严重程度,对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所列规定进行衡量,对于实施索贿行为者,我们应当
加重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