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明确规范,倘若公安机构发现对
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
逮捕措施存在不当之处,有权立即予以撤销或进行相应的变更。这就意味着,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逮捕措施并不恰当,他们有权向公安机关提交变更逮捕措施的申请,例如申请获得
保释或候审
担保等。而公安机构在审议了这些申请之后,若认为变更措施具有合理性,便可向原先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随后依照法律程序办理保释或候审担保等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