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百条之规定,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存在
违法行为,私自释放被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或者因严重失职而导致被关押人员的
逃逸,从而给社会带来重大不良影响者,将会承受相应的
法律制裁。例如,若犯罪嫌疑人为
取保候审期间逃离现场,且此事件系由司法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释放或严重不负责任所导致,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以上述法条为准,有关司法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然而,若经调查发现该项事件并非司法工作人员本身的过失所致,那么上述法条并不适用于此类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