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与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关于商业
受贿罪的侦查期间,一般而言其
拘留期限不应当超过两个月。然而,对于案情较为复杂、期限已至却依然无法结案的情况,
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有权请求将案件提交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申请延长
拘留时间最多一个月。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地处偏远且交通极为不便的地区所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大型
犯罪团伙案件、跨区域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取证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审核批准或决定,可以适度延长拘留时间至两个月。因此,商业受贿罪的侦查期间最长可达到五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