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所需之
审理期限为二个月之内进行宣判,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若出现具有特殊性质案件,如可能被
判处死刑的事件或附加有
民事诉讼之案件,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之特殊情况时,应获得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延长审理期限最多三个月。若是仍需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批。倘若人民法院变更了
管辖权,则审理期限将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当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之后,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将
案件移交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也应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就
盗窃罪案件而言,若案件较为简单且无特殊情况,理论上应在二个月内作出判决。然而,若案件复杂,可能涉及到上述可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那么审理时间便可能相应地延长。具体的判决时间还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法院的审理进度来最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