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于采取
犯罪手段导致
受害人财富损失的罪犯,除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严肃的
刑事制裁之外,同时还须依据具体情节判定是否应承担
经济赔偿责任。这就意味,任何犯有
挪用资金罪等类似犯罪的被告人,若在
刑事审判结束之后能够积极按时归还其所欠受害者的款项,则可视作对受害人进行了相应的补偿,这种行为或将被认为是他们表现出了较为端正的悔过心态。然而,尽管这类积极的还款行为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对被告人
刑罚的最终判决,但能否真正地减轻刑罚仍需根据每个事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权衡来决定。所以说,积极的赔款行为或许可以成为
量刑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但要明确的是,它未必能直接致使被告人的刑期得到减免,仍需要根据事件的详细事实情况及相关法律
法规做出全面的权衡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
犯罪行为而使
被害人遭受
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
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
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
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
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