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了对
危险驾驶罪行为的相应惩罚措施,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其判处
拘役并处以罚款;二是在特定情形下,如
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或有其他法定
减轻处罚情节,或者
犯罪情节较轻且未产生严重危害结果时,法院可依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是否免予
刑事处罚。然而,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必须结合具体事件进行深入分析,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所引发的后果以及其是否具有真诚悔过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若经审理后法院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标准,则可依法做出相应裁决。反之,若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满足上述条件,那么他将面临被依法判处拘役及罚款的严厉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