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公诉类案件的审理时限定为不超过二个月,最迟也不能超出三个月。如若案件有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牵涉到
附带民事诉讼,亦或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将
审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倘若仍需进一步延长,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若人民法院因变更
管辖而接手案件,其审理期限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
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移交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涉嫌
盗窃罪的案件开庭结束的具体时间将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其中包括案件的复杂性、
证据搜集情况、辩护策略的制定以及是否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等多方面因素。若案件较为简单明了,证据确凿充分,辩护策略得当,并且无须延长审理期限的特殊情况出现,那么审判结果有望在二个月内公布。反之,若案件错综复杂,证据搜集难度较大,辩护策略复杂多变,或者存在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特殊情况,那么审理过程可能会持续较长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