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已被批准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的行为规范,如禁止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必须准时出席所有审理程序,以及不得故意影响或干扰
证人出庭作证等等。若在被
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以上任何一项规定,且先前已经缴纳过
担保罚金的话,那么将会面临担保罚金数额的部分甚至全额不退还,同时还需要重新缴纳新的担保金,寻找新的保证人,甚至可能会强制要求进行
监视居住,直至最后给予
逮捕。而对于那些在取保候审期间
逃逸的情况,倘若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级行政管理区域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
法规定,
执行机构将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例如没收其担保罚金,重新缴纳新的担保金,寻找新的保证人,实施监视居住,乃至最终给予逮捕。因此,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是否合法,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己的选择和决定,而执行机构则负责按照法律规定,对
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