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明文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
逮捕与否主要是基于判断其是否具备社会性质的危害风险。具体而言,如果已被
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涉案者在遵守期间的法律义务方面出现重大违规现象,并导致情节恶劣的后果,政府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对其实施逮捕。假如涉及到
帮信犯罪的情况,并且经过缜密
调查取证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确负有责任,可能需要受到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
处罚,而且又再次发生违反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并且
情节严重的话,根据当前相关
法规,检察机关极有可能作出逮捕嫌疑犯或者被告人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
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