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相关规定,在司法机关进行案件处置的全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案件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适用
拘传、
取保候审以及
监视居住等多种手段。其中,取保候审制度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逃避侦查、
起诉及审判的前提下,能享有短暂的人身自由。在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需提供相应的
保证,例如缴纳
保证金、寻找保
证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
担保。然而,若案件状况适宜,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无实施阻碍
诉讼进程的行为,并且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所有条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有权决定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施加
没收财产等额外措施。因此,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取保候审本身并不必然涉及到没收财产的问题。是否会被处以没收财产,将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而定。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作出没收财产的决定,则可认为在取保候审阶段并未发生任何财产上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