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抢夺到假钱之情形,是否构成
抢夺罪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加以深入剖析。这其中,抢夺罪的
犯罪构成为强行获取或夺取他人公共、
私人财产,且
涉案金额须达到一定标准,亦或是此类
违法行为的实施次数具有多发性特征。若被抢夺之财物为假钱财,考虑到其并非具备实质性经济价值的真实货币,依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实际上并不符合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抢夺行为针对的应是具有实际财产价值的物品。但是,倘若抢夺者在实施抢夺时明知自己手中的货币为假钱并仍为之,有可能涉及到其他
犯罪,比如具体情况可能引发涉嫌犯下
诈骗罪或
盗窃罪等不同程度的
刑事责任,至于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所涉及的
罪名类型,需借助对案件具体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款的综合研判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该逻辑关系中,抢夺到假钱本身可能无法直接判定为构成抢夺罪,而是必须进一步深入探讨案件的具体细节与形势,以便明确是否构成其他
类别的犯罪行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携带
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