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明确阐释,
刑事案件所采纳的
证据种类包括了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各类笔录、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然而,这些
证据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后,方能作为最终判定案件性质及
量刑的重要依据。在处理取保候审相关事宜时,我们应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犯罪事实、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必要性等多方面因素。若经审查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则应依法为其办理相应手续,而非采取诸如
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因为
行贿行为可能会触犯
刑法中的贿赂罪,属于严重的
违法行为。因此,在
办理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依法办事,杜绝任何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