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典章第九十一条之定夺,公检法机构若认为被
羁押者具有捕获的必要性,应于羁押当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申请,以获批示。如遇特殊情况,此期限可延长为一日至四日。对流动作案、屡次犯案及团伙作案的严重嫌疑犯,其申报批复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须自接收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捕文书后的七日之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
逮捕的裁决。至于
危险驾驶罪的羁押时限,需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包括是否须申请审查批复及其所用的审批时间。假使案件符合前述特殊情况,最长的羁押期可能会超过三十日。但鉴于危险驾驶罪属非
暴力性质
犯罪,往往不具备流动作案、屡次犯案及团伙作案之类的情况,故实际羁押期恐怕难以超越普通案件的常规
拘留期限。至于确切的
羁押期限,尚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定程序进行评估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