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则,
贪污罪系指本国
公职人员借助职务上之便,为
非法占有公共财款或物而采取的不当行为。尽管其中的相关描述并未确凿指出贪污罪是否涵盖了对
个人财产的侵占,然而,从其整体表述来看,贪污罪的定义主要针对的是
国家公职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以非法手段占有、支配
公共财物的行为。因此,若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公共财物范畴,那么仅涉及到
贪污个人财产的行为,很可能无法被认定为贪污罪。然而,倘若个人财产与公共财物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如个人财产属于由国家机构
委派管理的国有资产,那么在此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此类财产的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贪污罪。总的来说,对于是否构成贪污罪这一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若个人财产并非公共财物,通常情况下不会被视为贪污罪;反之,若个人财产属于国有资产或是与公共财物具有直接关联,则有可能被判定为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