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对
公诉案件的审判期限应控制在两个月之内,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若案件有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牵涉到
附带民事诉讼,亦或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三个月的
审理期限;如若仍需延长,则必须上报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倘若人民法院因故变更了
管辖权,那么该案的审理期限便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当人民检察院进行
补充侦查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向人民法院移交之后,人民法院也应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至于
受贿罪案件的审理期限,则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若案件较为简单,不存在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通常会在两个月内作出判决;但若案件复杂,可能需要延长审理期限,那么判决的时间就有可能超出三个月。因此,受贿罪案件的判决时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
证据收集和调查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