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获准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在其社交地址、工作场所以及联络方式发生变更后,需在24小时内主动将此变更告知
执行机构。尽管这一条款并未明确指出
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应向
家属通报相关信息,然而,我们可以猜测,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地址的变更恐怕影响到家属与他们的联系,那么执行机构在接收到该变更报告之后,或许有可能会主动通知家属,以让他们知晓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状况的改变。因此,虽然法律文本上并无强制性要求公开向家属披露此类信息,但是,在实践之中,执行机构基于相关考虑,极有可能会选择向家属通报这类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