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
刑事拘留直至法院做出最终判决所需要经历的过程及其速度,主要受制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与推动。依据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拘留之后的三日内,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并
批准逮捕。而人民检察院则应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案件便将进入
侦查阶段,在此期间的
侦查期限通常为两个月,但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以及具体情况,侦查期限可适当予以延长。同时,根据该法典的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公诉案件的审理,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两个月内宣告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
审理期限还可再延长三个月,甚至更久。因此,在案件进展顺利、未出现审理期限延长等情形下,从刑事拘留到法院做出最终判决所需的最短时间,可能仅需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其次是审查批准逮捕的七日内,然后是侦查期限的两个月,最后是审理期限的两个月,总计可能不会超过五个月。然而,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最短时间,实际上由于种种原因,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导致时间有所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