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详尽明确之规定,人
民法院对
公诉类案件进行审判时,其法定
审理期限通常应控制在两个月之内,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若案件性质严重,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牵涉到
附带民事诉讼,亦或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依法将审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如若仍需进一步
延期审理,则须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倘若人民法院因故变更了案件的
管辖权,那么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审理期限便应重新开始计算。而当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之后,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向人民法院移交相关材料后,人民法院也应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至于
取保候审开庭后宣判的具体时间,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包括案件的复杂性、
证据搜集的难度以及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延期因素等等。若案件本身不存在任何特殊原因导致延期,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判决。但若存在延期情况,则判决时间可能会相应地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