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文规定,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
民法院,
起诉检察机关或
侦查机关对于被依法实施
强制措施且法定期限逐渐接近终止的
犯罪嫌犯或被告人,须得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释放、解除人身
保释、监控居住状态或者依法进行强制措施的变更操作。此等举措明示了人身保释的送达期限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时期,一旦期限抵达结束,相关权力机构必须依顺序终止人身保释状态。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该法条已经清晰地勾勒出取保候审的送达期限应在法定期限内
保证,但并未详细规定具体的送达期限,仅是强调在法定期限到达终点时,相关权力机构应依法解除人身保释状态。因此,具体的送达期限可能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或司法解释来加以明确。若无其他具体规定,则依据本条规定,我们无法准确界定人身保释的送达期限。总而言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人身保释的送达期限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但该法条本身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