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例所述,驾驶员在酒精摄入过量后进行
机动车辆驾驶的行为,符合
危险驾驶罪的
构成要件并被视为其中的一类风险行为。因此,倘若有某位驾驶员在饮酒之后仍决定驾车上路,并且其体内
酒精含量达到法律规定的
醉酒标准,那么他的这一行为实际上便构成了违反法律的危险驾驶罪。对于此类
违法行为,相关的
刑事责任主要包括
有期徒刑以及罚款等惩罚措施。若
醉酒驾驶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的
犯罪法规,则应按照
处罚更为严厉的条款予以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
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