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儿童
猥亵罪案的审判,是否应于法庭上进行当庭宣告判决,主要取决于各具体事件的审理规程以及由相关法院所做出的决策。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明文规定,任何针对儿童的猥亵行径皆构成严重
刑事犯罪,理应接受严格法律惩处。若案件事实清晰明确,
证据确凿无疑,并且满足当庭宣告判决的各项条件,那么法院有权决定在法庭上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然而,是否采取当庭宣告判决的方式,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的充足程度、
当事人的态度等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倘若案件涉及到
未成年人员,相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会特别重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心理健康的全方位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
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