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如取保候审及
监视居住期限已至,且经查证-应不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或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已达上限,均需立即对其
解除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措施。在完成以上解除流程之后,便需向原取保候审被告人及相关权益单位及时发出通知。据此可以理解,被采取取保候审抑或监视居住的被告,一旦此类特殊限制的期限抵达终点,或者经确认无需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则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构都必须迅速通知被告人予以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且要告知被告人及其利益相关者单位该决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