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项规定,在关于
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判决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拘役和
罚金两种惩戒措施。详细来说,具体的
量刑标准将会根据涉案人员的实际行为表现、其行为所带来的恶劣影响程度、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决定。若涉案人员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则将按照其中
处罚力度更为严厉的条款对其进行
定罪量刑。因此,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包括拘役、罚金,以及在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同时涉嫌其他
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面临更加严厉的
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