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如遇公安机关解除对已捕之人或变更原有的
逮捕措施时,都必须通知原先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换句话说,若能达成
取保候审的结果,那么公安机关应立即向原审批的人民检察院传达相关信息,而人民检察院也有责任在此之后迅速将此消息告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家属。据此,我们得出,当取保候审成功之际,家属应当接收到通知的时间应当在公安机关已经通知了检察院并得到其确认后,由检察院负责随后的通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