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或是人民检察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已被控告为罪犯的嫌疑人或被告进行
逮捕,或是在案件发生
法律效力之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撤销或
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这就意味着,假如在
刑事拘留期满之后,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发现并无继续实施
拘留的法定理由或者前提条件,则必须严格遵循
法规法条,将涉案人员放开自由。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也加以规定,人民检察院在
审查批捕环节中,如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
违法现象,应及时通知其进行纠正,而公安机关亦需将纠正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这就意味着,倘若在刑事拘留过程中出现了任何
违法行为,相关部门都应该依法进行纠正,并且可能需要释放
被拘留者。总而言之,刑事拘留期满之后是否会放人,主要取决于拘留的合法性以及必要性。如果发现并无继续拘留的合法理由或者拘留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就必须依法将涉案人员放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
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