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并
批准逮捕涉嫌
违法的
犯罪嫌疑人之际,有权通过检察长作出决策;然而,对那些重大案件的处理情况,理所当然地应提交给检察委员会进行深入探讨和集体审议决策。这便意味着,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备被
逮捕的法定条件,那么他们就有权依法批准逮捕。因此,在
刑事拘留之后,倘若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慎评估,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措施,那么他们完全有权力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