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明文规定,对
贪污罪的
量刑标准做出如下详细说明:如若
贪污金额达到较大标准且具有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被告人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惩戒
处罚,同时并处相应
罚金;若贪污金额庞大或者存在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被告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对于贪污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极端严重情节者,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并处相应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倘若贪污金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及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
经济损失,那么被告人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
死刑,同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若贪污罪被告人在
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如实交代自身罪行、真诚悔过、积极退赃,有效防止、降低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并且满足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可依法获得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若被告人符合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也可依法获得
从轻处罚的机会。总而言之,贪污罪的
量刑幅度涵盖了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至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广泛范围,同时根据
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还可能得到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
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