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合同诈骗罪”之
犯罪事实的证明依据,其范围不仅局限于但同样包括下列各项在内:首先,合同文本作为重要的法律档案,有力地展示了合同双方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以及明确了合同执行的方式与途径;其次,财务凭证,包括转账记录、收据及发票,它们能够对资金流动的方向以及交易的详细情况进行精确的反映;再者,通信记录,包括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它们能清晰地展现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进行的沟通以及交流情况;此外,
证人证言,无论是在
合同签订之时的
见证人,还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知情人士,他们的证词都具有极高的可信度;最后,
履行合同的
证据,例如货物交付记录、服务提供记录等,它们都是证明被告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的关键性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的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心态;其次,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必须实施了欺骗对方
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最后,犯罪嫌疑人必须通过上述行为,成功地获取到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实际履行认定证据,其主要作用在于证明被告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以及是否存在欺骗财物的行为。如果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方并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了
欺诈手段,那么就可以判定被告方构成“合同诈骗罪”。然而,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权衡所有的证据,从而确定被告方是否真正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方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且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并未采取任何欺诈手段,那么被告方很可能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