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法规明确规定,所谓的
受贿罪,就是由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所拥有的职权优势,向他人强行索取财务资源或私自收纳他人所给予的财务资源,从而为他人谋求各种利益的严重
违法乱纪行为。若交警身为
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求利益,同时又私下非法收取他人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然而,仅仅凭借交警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介绍行为,尚不足以直接判定其是否构成受贿罪。要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交警是否确实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其次,是否存在强行索取或私自收纳财物的行为;再次,是否为他人谋求到了实际的利益;最后,交警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交警在介绍案件的过程中,既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未实施强行索取或私自收纳财物的行为,更未为他人谋求到任何实质性的利益,或者其行为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交警的介绍行为就很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受贿罪。反之,如果交警的行为满足了上述法条中对
受贿罪构成要件的所有要求,那么他就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受贿罪。反之,则可能不会被判定为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