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
绑架罪存在着结果加
重犯的情况。这条法律条款明确阐释,任何个人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且对
被绑架者采取杀害手段,或者故意实施
暴力致使被绑架者身受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时,都应当受到严厉的
法律制裁——即被判处无期
徒刑乃至
死刑,并且还要被剥夺全部财产。如此规定彰显出,若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导致了极其恶劣的加重结果——诸如杀害或是伤害到被绑架者,那么无疑将会按照结果加重犯的定罪原则进行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
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