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本身并非涉及是否有必要进行通知这一事项的直接关涉点,它实际上是在
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赋予这些人员在特定条件下暂时无需被
羁押的权利。取保候审的决策与实施往往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负责,同时也会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发出相应的通知,以使他们能够充分理解自身的权益及义务。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严格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区域,定期汇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的变更情况,及时到案接受调查,不得干扰
证人作证,不得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等等。除此之外,执行机关还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人员遵守特定的限制条款。若被取保候审的人员违反了上述规定,执行机关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
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甚至可能采取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如若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则可先行
拘留。总而言之,取保候审的决策与实施通常需要通知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以便他们能够充分理解自身的权益及义务。如若需要逮捕,则可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