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在处理
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拘传、
取保候审或是
监视居住等多种
强制措施。这就意味着,若办案机构认为取保候审更为适宜,能够更好地满足案件的实际需求及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个人状况,便可直接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无需先行
拘留。因此,取保候审与拘留作为两种不同的
刑事强制手段,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