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七十三条的明确规定,
缓刑期间的持续时间取决于原判决刑期的长久。在这个前提下,对于被判处
拘役的被告人而言,他们所应面临的
缓刑考验期限应视为原
判刑期之上再加一年或以下的时间,同时此段时间不能低于两个月;而对于那些因
有期徒刑而被判刑的被告人来说,其所应承受的缓刑考验期限则是在原判刑期之上再加上五年或者以下的时间,同时这段时间也不能少于一年。因此,具体到每个法律案件中,受审法官需根据案件本身的原判刑期来确定其适用的缓刑考验期限究竟需要多久,不可能有一种恒定且普遍适用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