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将某人实施
拘役时,应确保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该消息告知给
当事人的
直系亲属,但仅涉及到下述特殊情况:一是无法及时联系上;二是所涉案情可能与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有关,在此情况下,若立即通知当事人的
家属,则可能会对案件调查产生阻碍作用。因此,针对任何被
拘押的
盗窃罪嫌疑人,除非出现上述特定情况,公安机关都必须依法履行通知其家属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