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当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对于已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其法定
诉讼期限行将期满之际,理应释放他们、解除原先执行的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依法变更为其他强制性措施。这就表明,若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已然达到,那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及
辩护人都有权利申请撤销原有的强制措施。因此,只要在取保候审之后,有效的法定期限到达了那个节点,原则上都应该立刻释放这些被取保候审人。但是,关于他们具体的释放时间,则是由实际的法定期限和相关案情的复杂程度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