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被
取保候审期间未能如期签订相关文书,将有可能被视作是对该
保释制度的违犯。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71条明确指出,获准保释之人必须遵守诸如在
传唤时尽快前往执法机构等具体规定。若他(她)未按规定及时签署相应文件,则可能被认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这就等同于违背了该法律条款中所提到的第二项内容——“住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者,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报给实施监管的机构。”
假使被取保候审之人士未能按期签字,监管机构将可能采取如下措施:1. 要求其立即补充签署相关文件;2. 若其未能及时进行补充签署,监管机构可能会决定扣除部分或全部
保证金;3. 监管机构还可能依据实际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之人作出书面承诺并表示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甚至采取
监视居住、
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总而言之,未能按时签署相关文件可能被视为对保释制度的违犯,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