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当公安机关决定对已被
逮捕的人员予以释放或变更逮捕措施之时,应当及时告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值得注意的是,若取保候审得以顺利进行且由此导致逮捕措施发生改变,公安机关更须依照上述规定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尽管此项条款并未明示必须将相关事宜告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家属,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家属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直系亲属,理应在适当的时候获悉相关信息。因此,尽管法律条文中并无明确规定必须通知家属,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家属往往会得到相应的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