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被依法获准予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在完成法定程序之后,其交付审判的具体事宜将会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通知和安排。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
全权负责对于他们决定向法院提出
公诉的任何案件的审查和裁决工作。因此,假如该起案件业已步入了
审查起诉阶段的话,那么案情所涉及到的人民检察院应该会主动地通知和安排开庭事宜。反过来,如果是由公安机关办理的取保候审相关手续,那么有可能当该项
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基本完毕之后,公安机关也会正式通知相关人员交付审判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
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