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
刑事拘留了整整36天这一情况,其背后可能意味着公安机关根据特定情形,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
批准逮捕的期限延长到了30天,同时也有可能满足了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条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
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然而在诸如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30天。若经人民检察院审核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需立即释放相关嫌疑人,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执行情况。倘若需要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且犯罪嫌疑人具备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公安机关便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因此,在特殊情况下,36天的拘留期或许正是公安机关依法延长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期限所导致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